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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酒店有三个人的关系,与在家中的关系相比,法律评价有什么不同?

  • 情感
  • 2022-05-24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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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顾某为寻求性刺激,经事先诱导女友宋某,于2018年6月4日与宋某在酒店开房期间,召集网友陈某到上述房间进行淫乱活动。期间,顾某、陈某在对方旁观下与宋某各发生一次性关系。2019年3月24日,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家酒店有三个人的关系,与在家中的关系相比,法律评价有什么不同?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笔者对原案例稍作改编,略去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不影响案件定性。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作出分析,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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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

是指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三人或三人以上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

淫乱

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良好的状态。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正常交往秩序。

聚众淫乱罪首先侵犯了人们正常社会交往规则,这种规则的内容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刑法规制本罪的行为仅限于人们正常的性生活规则,如基于夫妻之间符合一夫一妻制下的性生活习惯就是人们正常的性生活规则,以及恋人之间的婚前性行为也属人们正常的性生活规则,除此之外的性关系,不被人们传统观念及法律所承认或接受,但并非所有不被人们接受或法律认可的行为均受到刑法规制,更多的是不正常性行为受到道德及婚姻法等民事行为法约束。

一家酒店有三个人的关系,与在家中的关系相比,法律评价有什么不同?

性羞耻心理是人们自然具有的性心理,众所周知,性话题是人们难以启齿的问题,属于人们生活中最隐私的内容,没有人或极少有人愿意将自已的性生活内容公示于众,人的性羞耻心理使然。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是两个异常之间秘密的为性生活,这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正常的性生活规则,也是人们正常社会交往生活的一种,如果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性行为,也就打破了这种传统的性生活方式,扰乱了人们正常交往规则中的性生活规则,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

顾某等涉嫌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指由首要分子发动,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

一家酒店有三个人的关系,与在家中的关系相比,法律评价有什么不同?

本案中,顾某与女友宋某在酒店开房,本属人们正常性交往的范畴,难以被刑法所评价,可是,顾某与宋某为了追求性刺激,又叫来陈某三人一起,在彼此注视下分别进行性行为,难以被人们正常的性习惯所接受,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应受刑法规制。本案中,宋某同意三人一起为性生活,因此,本案符合三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要求,如果在未征得宋某同意情况下,强行为此行为,可能涉嫌强奸罪,但本案关键情节是作为顾某女朋友宋某明示或默示同意三人之间的行为,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却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另外法益,即公共秩序,涉嫌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的犯罪,因此,要求行为人在不符合人们正常性生活规则为性行为同时,还要求该行为与公共秩序相关联,否则难以评价为犯罪。为此,三人或三人以上在家中或私密场所等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看到、听到或感受的地点,实施淫乱行为的,难以评价为犯罪行为,也难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顾某等三人在酒店实施淫乱活动,而酒店系公共场所,因此,三人的淫乱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涉嫌聚众淫乱罪。

一家酒店有三个人的关系,与在家中的关系相比,法律评价有什么不同?

结语:

正常的、符合社会交往规则的性行为,是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本案中,顾某等三人违背人们正常的性生活规则,三人一起实施淫乱活动,首先违背了人们正常的社会交往规则,同时,三人在酒店等公共场所实施的淫乱行为,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因此,顾某等三人涉嫌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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